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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