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结合我校图书资产建设实际,参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图书资产”是指使用学校事业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以学校名义获得或接受的各级各类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校外单位交流捐赠的各类文献信息资料。包括图书、期刊和非印刷型出版物(录音带、录像带、缩微平片、光盘、电子文献数据库等)。
第三条 图书资产管理的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图书资产的管理责任,规范图书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
第四条 图书资产管理的内容:图书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采购、管理、使用、处置。
第五条 图书资产的购置工作受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教材类工作组、图书类工作组按照校发〔2013〕12号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对各类图书资产实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图书资产进行招标;审核校图书馆和其他图书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次报账金额和年度报表,登记图书资产的实物总账,并与财务处进行货币总账核对。
第七条 财务处是图书资产的经费管理和账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图书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依据图书馆、其他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国资处审核的“西北政法大学**部门(**项目)购书清单”进行报账;每年末依据图书馆和其他资料管理部门报送并加盖国资处印章的年度报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用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教师和学生教学用书的管理和组织发放工作。
第九条 图书馆是图书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落实图书资产的管理细则,同时负责对本部门图书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图书资产的采购、验收、分类编目、使用管理,并对图书馆的图书资产明细账目进行登记。
第十条 学校其他图书资料管理部门接受校图书馆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制定落实本部门图书资产的管理细则,负责对本单位图书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图书资产明细账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图书资产的采购、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物质设备购置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图书资产(含教材)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招标范围包括教材、中外文图书、中外文期刊、报纸、电子文献、各类数据库、相关管理软件等。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向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确定的供应商进行教材采购,加强教材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减少资源浪费,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图书馆根据年度计划向校物质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确定的供应商进行图书采购,规范图书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采购和验收、统一分类、编目和典藏,建立健全图书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校内其他图书资产管理部门须向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确定的供应商进行图书采购。规范采购程序,加强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凡使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资金购置的图书资料属于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应将所购的图书资料交由本部门资料室统一管理。
(一)单次购置金额在1千元以内的,需由购买人提供购书清单和票据,由所在部门图书管理员验收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所购资料个人留存。
(二)单次购置金额在1千元以上,需由购买人提供购书清单和票据,由所在部门图书管理员验收、负责人签字,并经国资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所购资料交由本部门资料室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购入的图书资产,在报销图书资料时,经办人必须提供“西北政法大学**部门(**项目)购书清单”,清单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一式三份):一份由国资处做资产总账;一份作为报销单据;一份由购书部门留存,由部门登记图书资产明细账。
第十七条 图书馆、校内其他图书资产管理部门年终将“图书登记汇总表”报送国资处、财务处进行业务处理(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经财务处盖章确认后送国资处登记图书资产实物总账;一份由国资处报财务处登记图书资产的货币总账。
第十八条 图书馆和各部门资料室应建立健全图书资产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霉变等工作。为维护图书资产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图书馆和资料室要根据图书资产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图书资料安全保密工作守则、图书资料修补装订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图书馆和各部门资料室应建立健全图书资产的清查制度,每年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图书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内部调动、调离学校、除名、病故的,应归还所借阅及留存的图书资产,否则学校图书馆及各部门资料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图书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图书资产的处置是指使用单位对所属图书资产进行资产管理权利的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 图书资产的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凡因陈旧过时、复本过多、破损缺页、且无保存价值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销毁的图书资料均属处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产处置权限
(一)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图书资产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送国资处审批。
(二)原值批量在1-5万元(含1万)以下的图书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其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国资处审核,报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原值批量在5万-10万元(含5万)以下的图书资产的处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
(四)原值批量在10万-2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图书资产的处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其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原值批量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图书资产的处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分管国资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图书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对20万元以下图书资产的处置,按有关程序,由学校进行批准;
(四)对20万元以上图书资产的处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六)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上交固定资产残值。
第二十六条 丢失且已办理赔偿手续的或已确认被盗且无法追回的图书资产,由使用单位定期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图书资料报失、报损审批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国资产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已批复同意处置的图书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图书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收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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