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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网站编辑:国资处01
  • 加入时间:201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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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412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的固定资产,以及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必须的财产物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推动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处理;资产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统计、清查与监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关于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西法大校发〔201488号)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处、室)两级负责体制。

国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管理职能,具体分工是: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办公家具等由后勤保障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由国资处负责管理;

(三)注册商标、字号、文物、陈列品等资产以及学校无形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管理;

(四)图书类资产由图书馆、校内其他图书资料部门负责管理;

(五)校内各相关单位、职能处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实相符。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货币核算,国资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核算。

第十条  国资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设置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协助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账;

(三)在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校物资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学校物质设备购置及维修计划,按照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全校物资设备购置与维修工作;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维护、处置等手续;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以及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七)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置建议;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会同人事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有计划地进行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十)负责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报告设备的购置、更新、处置及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一)负责审核监督有关图书资料、物资设备、房屋构筑类等资产手续办理工作;

(十二)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处、室、所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二级单位应确定1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具有保管义务;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及变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管理,配合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登记、条形码管理

(四)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时、具体、实事求是地向国资处提出设备维修或处置的意见;

(五)负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协助国资处完成资产统计汇总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  凡占用、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其固定资产均应向国资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所有权、使用权、金额、实物资产形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人员等。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纠纷调解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负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软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水塔、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即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和校内其他图书资料部门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图书、期刊、数据库及学校管理的资料档案和文献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计价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接受捐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购置固定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组织,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物资设备招投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置项目实行集体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三人采购制。

    基本建设项目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基建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和履行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但不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从市场可以购买服务方式,但成本过高。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置固定资产应当规定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七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其中房产统一归口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其他资产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或调离学校,应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人的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归还所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校内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一)校内无偿调拨是指在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在校内各单位之间,采取无偿转让固定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在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有偿处置资产并收取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即以物易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自愿、无偿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资产赠与他人、单位或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   

(一)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统一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三) 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清理、搬运及鉴定等费用)由学校财务实报实销。

(四)固定资产处置采取招标方式或询价方式确定处置的价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固定资产。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应报经国资处批准后,方可拆卸,且应登记建账。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产处置: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的;

(二)主要结构陈旧,技术性能落后,无改装修复价值的;

(三)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复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五)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六)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数量上有多余,且长时间不用的;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批;

(二)原值在1-5万元(含1万)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其主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国资处审核,报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

(三)原值在5-10万元(含5万)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其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四)原值在10-2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其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学校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其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由分管国资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本校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对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或经上级批复后,实施固定资产的处置;

(六)办理固定资产注销、调拨等手续,催收并上交固定资产残值。

第四十五条  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的规定审批后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资处同意,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按规定办理审批及变更手续。对外捐赠的设备、物资,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批后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国资处、财务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凭固定资产处置报告、调拨单、收款票据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等,依法依规进行实物账及财务账的核算。

第九章  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用于开办宾馆、招待所、出版社、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及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院(系)、科研所(室)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章 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国资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二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贰份,经使用部门、国资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剂,需由国资处审批后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国资处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五十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西政校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中标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落标的投标商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

    (二)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公开报名;

    (四)资质审验;

    (五)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召开评标会议;

    (七)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八)核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

(十)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评标原则

    (一)实质响应,资质合格;

    (二)满足使用,力求节约;

(三)综合评定,坚持质量、价格、服务并重;

(四)兼顾性价,合理低价中标;

(五)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真实、全面反映投标文件、谈判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授权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物质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事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可授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使用单位必须督促中标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使用部门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国资处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购置后,应对所购物资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验收。物资设备的验收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建账流程》执行,监察室、审计处负责监督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部门的确定。

    (一)教材类验收由教务处负责。

 (二)图书类验收由图书馆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设备类、家具、大宗物资及专项维修类由国资处组织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四)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报国资处备案。

 (五)所有采购物品均须由仓库点收(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后办理入库。

    第三十一条  验收人员在检验货物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清单,逐项核对货物的规格型号、厂名、合格证、实物材质和数量等。对不符合要求、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不予入库,采购人员应负责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各部门在检验合格后应在验收凭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规范,各项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物资设备采购过程档案由国资处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报销单,经手人、验收人、单位领导审批后,送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后,交财务处办理付款转账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购置工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室监督购置工作运行程序。审计处对建设项目中有关水电安装、环境装修、室内外配套施工等辅助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取费核算并出具审计报告。参加购置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购置纪律,严格按照购置程序进行购置,秉公办事。

第三十五条  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下列现象属于购置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二)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三)向投标人透漏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况的;

    (四)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购置工作坚持“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采购活动中,由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管理暂行办法》(西政校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